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
现将《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业务规程的有效运行,积极推行社会保险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开展建设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示范点实施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精神我局制定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一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委二届四次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进一步推行社会保险政务公开、加强对社保工作的监督、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依法依纪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
二 、组织领导。
成立“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祁福海;副组长:袁文明;成员:苗治中、蒋秀君、吴军、张树、徐若虹、王克胜、巴德玛、包俊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局办公室,由苗治中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组织、落实各项政务公开工作任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务公开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社保局的主要职能职责。
(一)、负责经办养老、生育、工伤保险业务,研究制定、完善我市社会保险的各项措施、方案,报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养老、生育、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按规定审核、支付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四)、负责组织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市直各单位、旗区社会保险工作。
四、局领导的职责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业务部门的指示、决议。
(二)、负责本局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组织、督促、指导、检查、协调全市的社会保险工作。
(四)、负责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局各科室的工作。
(五)、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体职工大会和全市业务工作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局长:祁福海,主持社保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财务科、统计科、稽核审计科、工伤生育中心。
副局长:袁文明,协助局长工作,分管业务科、市直征管科、退管科。
五、内设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人,苗治中,联系电话:8328267。
工作职责:
1、协助局领导综合协调各科室工作,负责上下信息沟通,及时准确传达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就机关整体工作部署向局领导和局务会提出建议。
2、负责综合性公文的草拟和初步审核以及文秘工作;
(二)、业务科:负责人,
1、负责对上级有关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安排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和重大业务工作的调查研究。
2、负责指导全市社会保险业务,对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对策,开展社会保险业务培训。
3、负责拟定全市社会保险覆盖、征缴、和市级统筹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
4、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技术指导,负责市本级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和数据的保养、维护,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5、负责指导和推动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三)、市直征管科:负责人,包俊峰,联系电话:8327274
1、负责市直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发放和年度定期审验工作。
2、为参保单位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档案,负责单位信息变更和注销工作。
3、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基本信息、管理系统档案,负责个人基本信息的变更、维护工作。
4、负责办理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增减变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终止手续。
5、负责个体参保人员缴费的日常核定和个人帐户的划拨,市直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按规定完成个人年度帐户对帐单的打印、发放和核对工作。
6、负责市直各项社会保险费征集方案的制定,按时传送地税部门。
(四)、财务科:负责人,吴军,联系电话:8326021
1、负责指导全市各旗区社保局的基金财务工作。
2、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定期与财政、地税、银行等部门核对基金入库数。
3、准确掌握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并做好定期对帐工作。
4、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款项的复核和拨付工作。
5、负责编报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
6、负责编制本单位经费部门预算、决算及日常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7、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配合相关科室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8、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和本单位经费财务档案。
(五)、统计科:负责人,张树,联系电话:8343044。
1、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统计指导管理工作。
2、审核汇总统计报表,编写社会保险业务统计资料。
3、收集整理各种统计资料,建立统计台帐。
4、按时完成国家统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统计报告和其他统计任务。
5、确保统计数据的即时性、准确性、真实性。
6、负责农村养老保险统计。
(六)、稽核审计科:负责人,王克胜,联系电话:8345442。
1、负责规范指导全市稽核及内部审计工作。
2、统筹范围内单位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的核定。
3、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稽核工作。
4、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稽核认定和监控。
5、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挪用基金进行稽查和清理回收。
6、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
7、对业务流程运行过程进行督查。
(七)、退管科:负责人,徐若虹,联系电话8343444。
1、指导规范全市社保机构退管服务工作,组织推动全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体系的建设。
2、以街道社区为依托,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3、组织对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剥离和向街道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移交工作。
4、指导街道劳动社会保障所做好辖区内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细化管理和服务。
5、指导街道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准确掌握离退休人员生存情况,做好生存信息跟踪管理。
6、指导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做好对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
7、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8、负责市直享受离退休待遇及遗属补助人员资格审核工作,市直离退休(职)待遇以及待遇调整的审核、计算、发放工作。
9、负责市直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费等一次性待遇的审核、计算、调整发放工作。
10、负责编制市直每月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计划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11、建立、维护离退休人员及遗属的数据库信息资料和人事档案的接收管理工作。
12、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普查及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13、负责相关政策的宣传,接受离退休人员的政策咨询、来信来访的接待,查处工作。
(八)、工伤生育服务中心:负责人,巴德玛,联系电话:8337745。
1、工伤保险
(1).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参统单位申报登记、缴费工资变动及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3).负责市直参统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事故登记及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调整、审核、计算、发放工作。
(4).负责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调整工作。
(5).负责享受工伤待遇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工作。
(6).负责宣传《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及接待工作。
2、生育保险
(1).负责市直生育保险参统单位审报登记、缴费工资变动及人员增减变动工作。
(2).办理市直生育保险待遇计算、审核工作。
(3).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指导全市工伤、生育业务工作。
六、主要业务规程。
(一)、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缴费业务流程:
(1)、征缴范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征缴比例:单位缴费总比例28%,其中单位 20%;个人 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全部由个人缴纳。
(3)、征缴基数:单位缴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该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每年度社平工资统计出台后,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重新申报职工当年缴费工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五年过渡期(根据内政办发〔2007〕38号规定:2007年不低于70%,2008年不低80%,2010年不低于90%,2011年以后一律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4)、 个人账户记账: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从
(5)、参保缴费流程:(1)个体参保缴费核定程序:携带《养老保险手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及有效身份证等,到市直征管科办理续缴养老保险。如是新参保人员,携带本市城镇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张一寸近期彩照。个体工商户带营业执照和地税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再进行核定缴费,然后到地税收费窗口缴费,最后到市直征管科“个人缴费上账”打个人对账单。(2)单位参保缴费核定程序:单位首次申请参加养老保险,应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和参保单位职工工资花名册,到市社保局征管科办理缴费核定手续,领取《养老保险登记证》;原参保的单位每月25日前申报下月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动情况,于每月10号至20号之间到地税登记机关缴纳当月社保费用,过期不缴者将产生滞纳金和利息。缴费后,带地税交款书到市社保局财务科复核。年底或次年初,打印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3)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程序:必须由转入、转出地事先向对方发出《社会保险关系商转函》,待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跨统筹区转移必须待财务部门收到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区转移时,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基金同时转移。(4)职工退保程序: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农民合同工回原籍,个人帐户储存额(含个人缴费部分、单位划拨部分、利息)全部退给个人。职工因工致残领取残疾退休金或因工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下岗职工失业后个人缴费死亡时,退还个人所交部分加利息。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以继承。
2、退休人员办事流程
(1)、新增退休人员办事流程:(1)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由企业劳资人员(个体缴费者由本人)携带人事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2)社保局退管科工作人员进行档案审理并计算待遇,打印退休待遇审批表;(3)由企业劳资人员将退休待遇审批表及人事档案送市劳动局审批(下岗职工统一由社保局工作人员办理),并下发退休批复文件。(4)接市劳动保障局正式批文后,由退休人员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信息表》及《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并交所属街道、社区盖章;(5)市社保局拨款至银行,按月发放退休待遇;(6)由退休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回执联,到市社保局领取存折。
(2)、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遗属申报流程:(1)退休人员死亡,由企业劳资人员或死者家属持社区填发的《暂停发养老金遗属津贴报告》及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和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时到社保局退管科办理待遇停发手续;(2)资料审核无误后打印丧葬费拨付表。(3)经退管科及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财务科拨付丧葬费。(4)若有遗属(即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无经济收入的人员(父、夫年满60周岁,母、妻年满50周岁)由企业劳资人员或死者家属持社区证明、死亡证明、申请人户口本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遗属审批手续。(5)接市劳动保障局遗属待遇批复后,由遗属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信息表》及《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并交所属街道、社区盖章;(6)市社保局拨款至银行,按月发放退休待遇;(7)由遗属持本人身份证和《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回执联,到市社保局领取存折。
(3)、退休退职审批条件:(1)正常退休。企业职工男满60周岁,女职工干部满55,周岁、工人50周岁,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2)特殊工种退休。企业职工男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3)病退。企业职工男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退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退休条件的。
(4)、退休计发办法与标准:(1)正常退休计法标准:根据鄂府办函〔2006〕118号文件精神:退休人员待遇标准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调节金构成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平均工资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合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2)提前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计法标准:根据内老字〔2001〕6号、内劳社办字〔2002〕185号和内劳社办字〔2006〕241号文件精神:提前退休生活费计算公式: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退职生活费由基础生活费、缴费生活费和过渡性调节金组成。具体金额按下列办法计发:基础生活费=(参保人员退职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0.8%;缴费生活费=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6%;过渡性调节金以80元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职的按下表所列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职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得不到领取退职生活费条件者,一次性退职生活费领取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一次性退职生活费=参保人员退职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
3、遗属生活费和丧葬费计发标准:
根据伊人劳险字〔1998〕26、伊人劳险字〔1998〕34号、鄂劳社发〔2002〕56号和鄂劳社险发〔2004〕84号和内劳险字〔1998〕20号等文件精神:退休人员死亡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标准发给丧葬抚恤费,离休人员按14个月补助金加4个月丧葬抚恤费发给,有文革伤残证的按27个月的补助金加6个月丧葬抚恤费发给。其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按1100元的基数(城镇户)配偶35%,其他25%,离休配偶40%,其他30%(2008年离休基数调整为2000元)。(农村户)配偶30%,其他20%,离休35%、其他25%,孤身一人增加10%的标准发给其生活费。
(二)、工伤保险
1、政策依据:鄂劳社发〔2005〕53号、劳社部发〔2003〕29号、内政办字〔2003〕462号。
2、缴费类别与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划分标准,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是: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5%。二类、三类行业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基准费率,实行浮动费率政策,基准费率为1,最高上浮为3%、最低下浮0.5%。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与范围:①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认为是工伤的;②因工受伤的医疗费和医疗期内的工伤津贴;③因工伤负伤鉴定为1-10级伤残人员职业病的。
4、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①因工死亡丧葬费支付为上一年度当在岗职工6个月的平均工资②一次性公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54个月平均工资③医疗费按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支付④鉴定1-3级伤残护理费标准分别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50%、40%、30%;鉴定1-10级一次性补助金分别为(本人工资为基数)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⑤鉴定1-4级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为基数)90%、85%、80%、75%。⑥鉴定为1-4级的农民工可自愿一次性清算:16-30周岁支付赔偿基数的14倍;30-40周岁的12倍;40-50周岁的10倍;50周岁以上的8倍。⑦遗属抚恤基数与标准:死者生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其配偶40%,其他30%,孤身一人的加发10%。
(三)、生育保险
1、政策依据:鄂人劳发[2001]85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市劳动保障局决定等。
2、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按1%核定,个人不缴纳。
3、待遇条件及发放标准:凡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生育指标的育龄产妇,在生育期间可享受产假津贴和医药费。产假津贴:本人生育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正常生育报销3个月,医药费600元;难产或剖腹产多胞台3.5个,医药费1300元;4个月以上流产1.5个月,医药费400元;不满4个月流产0.5个,医药费250元.由社保从生育基金中发放。
七、政务公开方式。
(一)、2月上旬,全面开通鄂尔多斯社会保障网站。公布国家、自治区、市级有关社会保险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办法;公开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和条件;公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额;公开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集比例、征集基数;公开养老、工伤、生育待遇支付条件标准;公开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年度收支结余情况。
(二)、2月下旬,在办公场所上墙公布岗位职责、窗口服务公约;公布养老、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流程;公布养老、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的基本政策规定。
(三)2月上旬,开通社会保险业务咨询、举报电话,接受参保群众的咨询与监督。
(四)、3月上旬,开设社会保险政务公开栏,定期公开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特别是公布调整待遇的各项政策规定。
(五)3月中旬,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主题词:社会保险 政务公开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