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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鄂府函[2008]145号)

2008-10-30 16:09:4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

鄂府函[2008]14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二届四次会议和市二届一次、二次人代会精神,把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改革发展成果普惠全市人民,在继续扩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结合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消费支出逐年提高的实际,决定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平均202元提高到平均248元。新标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各旗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应在上年的基础上,根据保障标准的提高幅度按比例增加,力争使全市约人均补助水平达到200元以上。

    二、农村牧区最低社会保障

    提高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牧区低保标准统一由2007年的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300元,有条件的旗区在此基础上可提高保障标准,提高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旗区自行解决。今后随着经济的增长、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继续实施分类施保工作。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均按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类别,根据低保户的困难程度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施保。A类人员主要是丧失劳动能力和家庭无固定收入的特困户,B类人员为重点优抚对象、重残人员家庭以及年老体弱、大病和单亲家庭等,C类人员是因遭受自然灾害以及子女上学或缺少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A、B两类定额标准由各旗区自行确定,C类定额标准每人每年不得低于500元。

    三、精心组织落实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事关城乡困难弱势群体切身利益,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各旗区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切实做好相关资金测算、筹集、审核、发放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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