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鄂 尔 多 斯 市 财政 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保险补贴发放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
各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通知》(鄂府发[2008]26号)文件精神,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发放的有关事宜和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现已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鄂尔多斯市户籍人员,按参保属地享受养老保险补贴。以后新参保人员并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养老保险补贴。
二、符合本市享受养老保险补贴人员的户籍以正当理由在各旗区之间互相迁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接收地社保局应按正常手续转移、补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补贴。
三、凡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必须于当年8月31日前缴清全年的养老保险费,9月1日至12月31日前缴费的人员应列入下年度补贴计划;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以前所欠的养老保险费,不予补贴。
四、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发放办法与流程
(一)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首先按正常缴费程序和规定,于8月31日前向参保登记的社保机构缴清全年养老保险费。
(二)旗区社保局应于9月30日前按本年度应享受补贴的实际缴费人数,向市社保局报送《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发放计划核定表》和实际缴费人员的数据库数据(电子版)。
(三)市社保局对各旗区上报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发放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将市财政转移支付款项如期拨入旗区社保局《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款专户》。
(四)享受市本级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的,由市社保局通过银行发放;各旗区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款的具体发放办法,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旗区社保局自行确定;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补贴款必须于当年12月31前发放到位。
五、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款的管理。
(一)市、旗区两级社保局设“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款专户”,用于核算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款项的收支,财政拨付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款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款年末结余应全额打入下年预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全部列收入。
(二)各旗区社保局应根据上年年底实际缴费人数按适当增长比例,预算当年本级财政应补贴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预算;享受市财政转移支付的旗区财政应按预算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预算全额拨入市社保局“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款专户”。市社保局根据各旗区实际到账财政补贴匹配额的《拨款单》相应拨付市财政转移支付款。
(三)市社保局根据每年底全市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实际参保人数,按适当增长比例预算出市本级和各旗区市财政应补贴部分,报市财政局列入当年预算,市财政局应于每年的8月30日前将补贴款拨入市社保局“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款专户”。
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把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缴费人员的登记申报关,要求转为此政策缴费的人员必须出示真实、有效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带资分流协议和公证书等有效证据,个体工商户必须出示有效营业执照;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必须由新录用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不得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对于个别用人单位以化整为零、迫使职工个人缴费或以其它各种弄虚作假手段套取财政补贴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七、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款项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社保机构要加大内部稽核审计力度,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