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8]2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农牧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鄂尔多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筹,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统一经办。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及基金监督管理和使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兼任。第四条 市社保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和基金的管理,内设农牧民养老保险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科。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方案和年度基金收支预决算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二、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总专户的会计核算。
三、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业务和财务统计。
四、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个人账户、保费征缴、待遇核定和支付的业务管理。
五、核定各旗区待遇支付和发放计划。
六、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培训。
第五条 旗区社保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实施机构,内设农牧民养老保险股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股,负责具体经办事宜。主要职责:
一、做好政策宣传,动员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二、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的登记申报、审查核实,并记录个人参保信息资料。
三、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核定和征缴。
四、拟定本旗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征缴计划、同级财政补贴计划和基金年度预决算草案,报市社保局和本级政府核实批准后纳入市级统筹计划。
五、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的会计核算。
六、为参保人员建立、管理个人账户,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
七、负责城乡居民退休审核和待遇计算,拟定申报待遇发放计划。
八、负责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核定与发放。
九、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险种转换衔接手续。
十、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财务统计。
第六条 各苏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是社会保险工作的基层办事机构,增聘3至5名社会保险专管员,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事宜。
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二、协助旗区社保局做好参保人员的调查摸底和登记申报工作。
三、负责参保人员基础信息数据的录入和维护。
四、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五、记录个人缴费明细账,协助发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六、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七、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八、负责待遇领取资格认准。
九、负责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十、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劳动保障事务。
第七条 村、嘎查、街道社区居委设专、兼职社会保险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农村牧区社保协管员由村、嘎查干部兼任。 协管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二、协助劳动保障事务所做好参保人员的调查摸底和登记申报工作。
三、受委托可承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代征代缴。
四、协助发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五、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六、协助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公示。
七、负责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准。
第三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第八条 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A4纸正中复印),近期一寸免冠彩照3张,填制《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登记表》1份,经嘎查、村、街道社区居委会初审合格后,统一填报《参保人员花名表》一式三份。报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
第九条 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合格,为参保人员逐个建立《社会保险档案》,附《参保人员花名表》一并提交旗区社保局审定,审定后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准确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第十条 参保人员档案由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管理。档案中记载的基本信息资料应与计算机管理系统一致,任何人不得任意变更。档案记载确有错误必须更正的,由旗区社保局审核批准。第十一条 经审定取得参保资格后,旗区社保局为参保人员开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发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做为参保凭证。 第四章 养老保险费征缴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由旗区社保局委托劳动保障事务所收缴,条件允许,在保证基金安全前提下,可试行两级委托制,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委托社保协管员代征。第十三条 收缴养老保险费,必须向缴费人员统一出具由市财政局监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二联收据,三联财务记账,四联个人账户划账通知单。第十四条 为方便参保人员缴费,可采取以村、社、居委分片集中,预约时间,集中收缴的办法,也可以由个人到劳动保障事务所直接缴纳。第十五条 为保证基金安全,养老保险费必须于当日存入社保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严禁压票压款,公款私存和挪用。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由街道、乡苏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向旗区社保局集中领取,严格管理;征缴人员领取票本时必须详细登记票本起至号码、页数,由发放人和申领人同时签字,开完一本后必须将存根交回劳动保障事务所,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保证账款相符。第十七条 旗区社保局与各劳动保障事务所按月定期结算一次,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结算汇总单》(一式三联,留存、社保局财务、业务各一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结算汇总单(财务联)》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财务记账联)》、《银行缴款书(回执)》报社保局财务作为记账凭证;财务入账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结算汇总单(业务联)》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个人账户划账通知单)》送业务经办人员作为给参保人员划拨个人账户凭证。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事务所应按人记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账》。第十九条 为规范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专用缴款书》《养老保险手册》等各类表册由市社保局统一印制、管理、发放。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第二十条 旗区社保局为参保人以个人身份证号码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以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的电子帐户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为实现形式。个人缴费全部和财政补贴的部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记入《手册》,《手册》由参保人员自己管理,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社保局业务经办人员凭《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个人账户划账通知联)》即时给缴费人员划入个人账户,并出具《个人账户对账单》。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对账单》交由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发放,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于参保人员缴费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个人账户对账单》发到参保人员手中,《个人账户对账单》必须载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册》。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发现《个人账户对账单》与实际缴费不符的,应向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复核申请,经劳动保障事务所查验确实有误的,由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旗区社保局稽核、更正。参保人员也可以直接要求旗区社保局核实查对。第二十四条 个人账户余额,由旗区社保局于每年12月底按规定结息。
第六章 退休审批与待遇支付第二十五条 参保缴费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由本人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册》、户口簿、身份证,向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退休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其《社会保险档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册》、户口簿、身份证一并提交旗区社保局审核并计算待遇,报同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 退休人员死亡,协管员应在二十天内报告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旗区社保局停发养老金。其直系亲属(第一继承人)凭死亡证明、养老金发放银行存折,由协管员、劳动保障事务所签注意见后,向旗区社保局申请领取丧葬费和支取个人账户余额。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缴费期内死亡或出国定居、转入地未开展同类养老保险的,由直系亲属(第一继承人)或本人,凭死亡证明、《养老保险手册》或其它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有效证据,由社保协管员、劳动保障事务所签注意见后,向旗区社保局申请继承、支取个人账户余额。 第七章 养老金发放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旗区社保局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应委托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代发,社保局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养老金统一打入发放银行,保证退休人员于月初能领到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 旗区社保局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养老金发放费用计划》(附当月新增享受待遇人员花名及审批文件)报市社保局,市社保局核实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当月应发养老金拨入旗区社保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三十条 养老金发放后,应相应扣减个人账户额。第三十一条 协管员协助劳动保障事务所,对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每年做一次认准,对丧失领取资格不及时办理终止手续,虚报、冒领养老金的,除追回冒领养老金外,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转换第三十二条 本市户籍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因正当理由在旗区之间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随之转移,迁入地社保局应准予转入。第三十三条 为了防止社保移民,凡正当理由从外盟市迁入本市的,如其在原籍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转入本市后,允许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需在我市常住满三年后方可参保。第三十四条 农牧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之间流动,原个人账户应转换为新险种的个人账户。(一)由低缴费险种向高缴费险种转换的,按换算折抵的缴费年限和最低缴费标准,从换算之日起前推补建个人账户。换算公式如下:
应折抵缴费年限=折算系数×原个人账户累计缴费月数÷12≦ 折算系数=原个人账户本金累计余额÷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相同年限(社会平均工资)个人最低缴费本金。(折算系数≤1)
(二)由高缴费险种向低缴费险种转换的,原个人账户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执行退休时缴费险种的标准。
第九章 基金管理与会计核算第三十五条 城镇居民和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不足时由财政兜底。第三十六条 市社保局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农牧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总专户,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总专户设养老保险征缴收入、利息收入、基金增保殖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个人账户转移收入、其他收入、上级下拨统筹基金、下级上解统筹基金、养老金支出、丧葬费支出、个人账户支出、其他支出、下级上解统筹基金、下拨下级统筹基金等科目。第三十七条 旗区社保局在银行分别开设农牧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用于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个人账户转移收入、其它收入、下级上解统筹基金等会计核算;收入户余额每季度末全额上缴市社保局基金总专户,年末收入户清零。支出户用于养老金支出、丧葬费支出、个人账户支出、其他支出、上级下拨统筹基金等会计核算,支出户年末清零。第三十八条 各旗区社保局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当年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名单据实报送市社保局,市社保局按市政府确定的两级财政补贴方案,拟定市、旗财政当年补贴计划,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旗两级财政应按计划,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款,于10月30日前一次性直接分别划入市社保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旗区不按时上解财政补贴款的,从市财政转移支付款项中扣除,并调减下年转移支付额度。
第四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经费按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总额的2%从市财政补贴中划拨,并打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帐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章 其他第四十一条 按照一个人只能参加一种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掺保人因身份、工作等原因变动,应相应参加新的险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每人只能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份待遇。第四十二条 原享受待遇的企业遗属,暂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四十三条 凡被政府确定为当年参保对象的,如不按期参保,每推迟一年,财政补贴降低两个百分点。第四十四条 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一次性缴费享受待遇的人员,其子女如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在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各旗区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