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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人事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鄂人劳发(2001)85号

2007-12-15 15:45:4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82  文字大小:【】【】【

    各旗区人事劳动局,市属各单位:

    根据原《伊克昭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国有企业女职工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统筹的通知》(伊署办发[1993]26号),我市从93年4月开始试行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为保护广大生育女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转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为进一步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 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要把生育保险统筹范围扩大到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各地要在巩固原有参保单位的基础上,要把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各地招商引资来我市兴办的各类外埠企业全部纳入生育保险统筹,凡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二、 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与管理

根据我盟绒毛纺织企业多,女工就业比重大,少数民族生育女工多的实际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仍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1%征集;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实行与养老保险费同一基数、同步核定,由地税部门与养老保险费同时征缴,分别储存,分类记帐,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 调整待遇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暂仍实行定额支付。从2002年元月起,每正常生育一胎,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支付三个月的产假津贴,600元生育医疗费;难产、多胞胎,支付三个半月的产假津贴,1300元生育医疗费;计划内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支付半个月的产假津贴,250元医疗费;四个月(含四个月)以上流产,支付一个半月的产假津贴,400元医疗费。

生育津贴随本市月平均工资的增长每年做自然调整,生育医疗费由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调整,待时机成熟后实行据实报支。

    四、 生育保险费用的支付办法

参保女工生育后,可由本人或配偶及直系亲属凭“准生证”、“出生证”、“医院难产证明书”和生育女工本人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社保局直接领取规定费用;也可由单位劳资或财会人员代领,生育女工实际工资和生育医疗费用超过上述定额支付标准的可由本单位补齐,低于上述定额标准的,按规定标准全部发给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发或截留。

上述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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