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政策法规首页 >> 生育保险 >> 基本制度 >> 鄂尔多斯市社保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中产假津贴支付标准的通知 鄂社险发〔2006〕39号

鄂尔多斯市社保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中产假津贴支付标准的通知 鄂社险发〔2006〕39号

2007-12-15 15:46:4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52  文字大小:【】【】【

    各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了统一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经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中产假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生育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再执行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的计算标准,其它待遇仍按《鄂尔多斯市人事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鄂人劳发〔2001〕85号)的有关要求执行。请各旗区接到通知后尽快与网络维护公司联系,及时调整计算机程序,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新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二ΟΟ六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