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后我市境内由政府统一征地时,当地政府必须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牧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二、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状况,养老保障金政府负担部分比例不低于20%、缴费系数控制在2-3的范围内。
三、对此前已按本地区出台的失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参保的农牧民,暂可维持原待遇,逐步过渡到本意见上来。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