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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旗着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险网 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覆盖全社会 (2)

2007-12-15 09:52:10  作者: 文/张建雄、高君、任鲜梅 图/张建雄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47  文字大小:【】【】【
h="1" Year="2004">200411以前伊金霍洛旗户籍(正常迁入除外)的、年龄在25周岁以上的城镇无业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农牧民及失地农牧民(要求失去土地80%及以上、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人员都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市统一规定标准执行,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按12%缴纳,财政按8%补贴。以2007年为例,今年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时,每人缴纳2273.8元养老保险费,财政为每人补贴1515.8元的养老保险费。到龄享受待遇时,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缴费基数根据伊金霍洛旗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确定。缴费比例按20%执行,旗财政按12%补贴,个人缴纳8%。以2007年为例,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时,每人缴纳435.68元养老保障费,财政为每人补贴653.52元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享受待遇年龄,但不足缴费年限的农牧民(即男45周岁至60周岁的、女40周岁至55周岁的农牧民),可采取推迟享受待遇时间,或补缴的办法补足缴费限。而对于今年参保时已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即男60周岁及以上、女55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采取一次性补缴的办法,从缴清的下月起每月可享受200元的养老保障待遇;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牧民都必须参保缴费,所需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负担。

伊金霍洛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程的启动实施,使伊金霍洛旗养老保险在制度上实现了城乡全覆盖。

二、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工程

伊金霍洛旗从20001月全面启动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2年进一步深化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扩面到各苏木乡镇和驻旗各直属企事业单位;2004年启动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而使医疗保险延伸到广大农牧民。但持伊金霍洛旗户籍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如城镇无业居民)却一直未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从而在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上留下了“死角”。

为从制度上消除医疗保险 “死角”,促进伊金霍洛旗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鄂尔多斯市城镇无业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今年伊金霍洛旗旗委、政府启动实施了《伊金霍洛旗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坚持以人为本、自愿参与、互助共济和普遍受益的原则。凡具有伊金霍洛旗五年以上城镇户籍(正常迁入除外)的人员,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缴纳40元,财政每年为每人补助100元。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账户,只建立住院、大额医疗保险,重点减轻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负担。

政策规定: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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