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劳务派遣:权益有了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经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按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合同法》第92条:
劳动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到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务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白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作出了重大调整,规定被派遣单位的劳动者受到损害的,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使得以往被派遣劳动者公益受到损害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随着用工单位责任的增大,是否还要继续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要重新考虑。
十八、灵活用工:有了明确说法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立订立口头协议。
白律师点评:在灵活用工方面新法规定的更加灵活,充分体现了这种特殊用工的特点。灵活用工更具有灵活的特点,将成为将来用人单位在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的主要用工选择。
白文亮律师为《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摘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