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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解读》 (1)

——合同立法重要变化与点评-----《劳动合同法》关键条款解读

2007-12-15 16:07:4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625  文字大小:【】【】【

一、 适用范围:保护对象扩大

 

《劳动法》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白律师点评:新法与原规定在法律适用范围上的变化主要是新法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到了劳动调整的范围之内,扩大了调整的范围。

二、合同订立:强调诚实信用

《劳动法》第17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白律师点评:新法与原法律规定相比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上增加了两条原则,即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了保护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合法权益,法律特别强调公平、诚信原则。

三、规章制度制订:民主程序强化

《劳动法》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4条: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故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决定。

白律师点评: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上与原来规定相比,新法规定得非常详细。在新法的要求下,用人单位要首先健全工会或职代会,否则就无法通过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四、事实劳动关系:违者必究

《劳动法》第19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白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1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应得报酬的双倍;超过1年没有订立的,则直接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新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法律罚则,从而最大程度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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